上 訴 人 廖杏雨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宜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050元;上訴人僅繳納4,350元,尚有餘額8,700元未據繳納。
徵諸上開款項性質,上訴人於本院審理
期間業已明確表示,伊係請求損害賠償
而非給付工資,是本件自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關於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
適用,
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