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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1號
抗告
人 即
相 對 人 大場興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林助信
律師
上
抗告人
與
相對人
王瑞宗間因111年度司字第11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
應徵
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