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璋釔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
相對人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經中央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
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又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1條及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排除侵害事件(下稱
兩造間訴訟),現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86號審理中。
惟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18日經主管機關為廢止之登記,依
前揭公司法規定,相對人應行清算。又相對人係
一人公司,股東僅有陳正忠,陳正忠已於109年2月19日死亡,其
繼承人復均
拋棄繼承。本院先前雖曾選任羅閎逸律師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但羅閎逸律師已聲請解任並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9號裁定解任其職務。相對人目前處於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之狀態,致聲請人無從繼續對兩造間訴訟為訴訟行為,
爰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若有需要,聲請人也願意墊付清算人
報酬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111年1月18日廢止登記乙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程序。又相對人股東僅陳正忠1人,該股東於109年2月15日死亡後,
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該公司章程對解散後之清算人並無特別規定等事實,有相對人公司章程、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
戶籍謄本、本院
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各1份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99頁)。相對人已無任何股東或繼承人得以擔任清算人,為處理兩造間訴訟及其餘相對人未了事務,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
核無不合。本院審酌陳正忠雖另有
遺產管理人辛佩羿律師,然其居住於北部,來往處理相對人清算事務不易,且亦無擔任清算人意願,有民事
陳報狀1份在卷
可佐。而聲請人推薦之林佳韻律師,查與兩造間訴訟應無利害關係,其事務所位於臺中市,亦有意願擔任
本件清算人,有其函1紙
可考,若選任其擔任清算人,亦符合聲請人之意願,復無
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爰選派林佳韻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本裁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