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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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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09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900號
債  權  人  合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律   
債  務  人  益山鋁合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畇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844,7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1年度司促字第010900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1年4月30日
4,554,537元
111年8月23日
0000000
002
111年5月31日
9,964,633元
111年8月23日
0000000
003
111年6月30日
2,210,673元
111年8月23日
0000000
004
111年6月30日
2,210,622元
111年8月23日
0000000
005
111年7月31日
10,280,943元
111年8月23日
0000000
006
111年8月31日
8,623,378元
111年8月31日
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