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16號
債 權 人 偉吉開發農貿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偉吉開發農貿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黃美慈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偉吉開發農貿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975,400元,然
聲請狀所附之證物,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其總金額為新臺幣975,000元,此究為
聲請狀誤載?抑或為所附
本票影本有誤?請具狀釋明並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