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1610號
債 權 人 大道液化煤氣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大道液化煤氣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劉晏如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大道液化煤氣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劉晏如(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最新之
戶籍謄本乙份(記事資料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
本件請求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
民法第203條規定,應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則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