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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16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10號
債  權  人  大道液化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妙智 
上列債權人大道液化煤氣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晏如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道液化煤氣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劉晏如(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資料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則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