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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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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1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97號
債  權  人  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大衛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顏沁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顏沁立設籍於臺南市,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