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2821號
債 權 人 喬承企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游文棋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文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並提出債務人游文棋之最新
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揆諸首揭條文,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