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3905號
債 權 人 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榮城開發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榮城開發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林亞嫻及債務人陳淑美(住○○市○○區○○路000號)之個人最新
戶籍謄本各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確認
本件是否請求「連帶」?倘是,請一併
聲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