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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0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韓尚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辛曉瑗 
人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16,9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4066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286,508元
111年7月24日
3.63%
111年8月25日
002
30,450元
111年8月23日
3.57%
111年9月24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