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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9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22號
債  權  人  晨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英 
上列債權人晨碩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晨碩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如不請求,亦請具狀表明。(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惟聲請人陳報補正狀其附表欄位之利息起算日仍為空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