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15號
債 權 人 陳彥麒即冠品自助餐
上列
債權人陳彥麒即冠品自助餐因與
債務人良承食品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陳彥麒即冠品自助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權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因依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所示,冠品自助餐負責人為洪靜
諭,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良承食品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黃嘉倩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