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
債 權 人 黃銀堂
上列
債權人黃銀堂因與
債務人喬騰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黃銀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支票之利息應自
退票日起算,台端請求自
發票日起算利息,
三、請確認是否對債務人陳俞芳請求?若是,併請具體敘明是否請求連帶及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若否,則請具狀更正之。(
按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7日內。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第13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系爭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11年3月16日)皆已逾發票日7日,此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可稽,依
上開規定,債權人已喪失對於
背書人陳俞芳之追索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