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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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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
債  權  人  黃銀堂 





上列債權人黃銀堂因與債務人喬騰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銀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支票之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台端請求自發票日起算利息,
    於法不合,請具狀更正本件之利息起算日。
三、請確認是否對債務人陳俞芳請求?若是,併請具體敘明是否請求連帶及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若否,則請具狀更正之。(按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7日內。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第13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系爭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11年3月16日)皆已逾發票日7日,此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可稽,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已喪失對於背書人陳俞芳之追索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