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366號
上列
債權人林佑諭因與
債務人陳欣壽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林佑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系爭7紙支票之
退票理由單(票號: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二、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請具狀提出正確之
聲請狀附表。(台端所提出附表之支票號碼與支票影本並不相符)
四、
聲請狀所附支票(票號: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影本,發票人均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鄭麗雪」僅為法定
代理人;另依支票(票號: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影本所示,發票人為
本件債務人以外之
第三人,是請補
正本件向債務人「鄭麗雪」個人請求之依據為何?如有誤繕請一併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及
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