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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70號
債  權  人  唐浤喻 


上列債權人唐浤喻因與債務人明興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唐浤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尚難釋明與債務人明興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請另行提出其他釋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