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429號
債 權 人 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林鴻榮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
聲請狀及釋明文件
所載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該姓名為「林鴻榮」(
非聲請事項所載之
相對人林榮鴻),且個人記事欄未有改名之記載。是請確認
本件債務人之正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何?具狀陳報並提出其個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