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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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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4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444號
債  權  人  黃裕盛 


上列債權人黃裕盛因與債務人喬騰金屬建材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裕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於請求標的欄並未載明請求利息,然附表卻又有請求利息,前後顯有矛盾,故請具狀釋明是否有要請求利息?
二、倘若有請求利息,則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若依請求之原因事實欄所載係依支票票據關係請求,依法應自「退票日」,方得起算利息;倘欲請求退票日前之利息,請另補正其他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請查明並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