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55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文岳
債 務 人 經典車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秉毅
人
債 務 人 黃琬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5,703,345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7日起至民國111年5月7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5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5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