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56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693號
債  權  人  李永德 
上列債權人李永德因與債務人浩喆金屬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永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有無對債務人浩喆金屬有限公司、債務人鄭鑫泰請求「連帶給付」?
二、如是,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