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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5693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693號 債 權 人 李永德 上列 債權人李永德因與 債務人浩喆金屬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李永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 本件有無對債務人浩喆金屬有限公司、債務人鄭鑫泰請求「 連帶給付」? 二、如是,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 正本1份及 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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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