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303號
債 權 人 建奕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建奕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劉德偉即輝鍠汽車修配廠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建奕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3月份貨款所簽發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