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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6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378號
債  權  人  卓淑華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鄭鑫泰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民國(下同)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原聲請對債務人鄭鑫泰即虹億工業有限公司、許素眞發給支付命令,請求新台幣(下同)17,192,100元,經本院於111年6月27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請表明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債務人(含計算式):1、依支票影本(票號:OA0000000)之發票金額為新臺幣370元。2、依支票影本(票號:MA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HIA0000000、MA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之發票人均非許素眞、虹億工業有限公司或鄭鑫泰,請提出向許素眞、虹億工業有限公司或鄭鑫泰請求之依據為何?3、依支票影本(票號AJ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HIA0000000、MA0000000)之發票日於本件聲請時均「尚未屆至」,請提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4、依本票影本(金額新台幣825萬)所示,發票人為許素眞,請提出本筆金額向債務人「鄭鑫泰或虹億工業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5、聲請狀所載「鄭鑫泰即虹億有限公司」之稱謂有誤,請更正。(公司與法定代理人為不同之法人格)。6、依支票影本(票號:AJ0000000、OA0000000、OA0000000、OA0000000、OA0000000、OA0000000、OA0000000、OA0000000、OA0000000)所示,發票人均為「虹億工業有限公司」,請提出向「許素眞」或「鄭鑫泰」個人請求之依據為何?二、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債權人於111年7月4日具狀主張向債務人鄭鑫泰請求金額為13,492,470元,並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為憑,依退票理由單所載金額與請求金額不同,且發票人係分別為虹億工業有限公司、乙安企業有限公司、浩喆金屬有限公司,亦非鄭鑫泰。又支付命令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本件債權人聲請之意旨與其所附證物顯有不符,亦即,依債權人提出之證據及單方面之主張或陳述,尚難推斷債務人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金額之義務。綜上,本件債權人顯未依法盡其釋明之義務,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法定程序辦理,方為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