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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6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387號
債  權  人  長信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葦 
上列債權人長信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偉誠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陳偉誠、陳傳志有債權存在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匯款紀錄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偉誠(住彰化縣○○鎮○○路000號6之7)、陳傳志(住彰化縣○○鎮○○路000號6之7)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