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387號
債 權 人 長信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長信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陳偉誠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陳偉誠、陳傳志有債權存在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
本票、匯款紀錄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偉誠(住彰化縣○○鎮○○路000號6之7)、陳傳志(住彰化縣○○鎮○○路000號6之7)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