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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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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67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14號
債  權  人  靇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如山 

上列債權人靇駒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郭湯樞即鼎捷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靇駒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何?併請具狀更正之。(台端所提聲請狀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