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923號
債 權 人 頂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渶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聲請之請求標的第二項:債權人保留於109.4.21與債務人共同簽訂之「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附件1)其內文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解除本契約」權益,
非屬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之標的,此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