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703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清松
債 務 人 嵩紘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弘哲
人
債 務 人 賴秀茵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665,258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2,31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48,124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16,526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