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7382號
債 權 人 原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原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永盛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原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
本件請求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
民法第203條規定,應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則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