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8208號
債 權 人 謝裕偉
債 務 人 久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鴻海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928,8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
退票日起算,債權
人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