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8801號
債 權 人 辰友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相對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
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許廷鑫業於民國111年4月9日遷出國外,此有戶政事務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
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