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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0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01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林旆君 
上列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債務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鄭麗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麗雪之戶籍業經遷至彰化○○○○○○○○,此有戶政事務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對於相對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
  鄭麗雪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依法未合,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