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901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旆君
上列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對
債務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鄭麗雪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相對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
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麗雪之戶籍業經遷至彰化○○○○○○○○,此有戶政事務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故對於相對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
鄭麗雪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
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依法未合,均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