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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371號
債  權  人  張錦生 

上列債權人張錦生因與債務人浩喆金屬有限公司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錦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鄭鑫泰」請求給付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匯款單、票據、借據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