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968號
債 權 人 里昂精緻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里昂精緻食品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韓尚國際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里昂精緻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抑或
為「民國110年9月9日」?(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
債務人清償債務,應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