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9950號
債 權 人 賓德車坊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賓德車坊國際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溫稼穀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賓德車坊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溫稼穀(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請省略)。
四、請求之釋明文件(應包含:與債務人溫稼穀間成立維修契約之文件資料、修理費單據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