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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9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950號
債  權  人  賓德車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經緯 
上列債權人賓德車坊國際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溫稼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賓德車坊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溫稼穀(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省略)。
四、請求之釋明文件(應包含:與債務人溫稼穀間成立維修契約之文件資料、修理費單據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