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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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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協啟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宏 
上列聲請人協啟塗裝有限公司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協啟塗裝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附表支票號碼HTA0000000所填載之票面金額(壹佰肆拾萬壹仟伍佰元)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金額(壹佰肆拾壹萬伍仟元)顯不相符,又付款人係為何銀行?請確認是否為誤載?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