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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村上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淳 

上列聲請人村上家具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村上家具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支票(票號:696510)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66,200元,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金額欄所載為新臺幣162,200元,故請具狀確認上述支票應載之金額究為何?(如111年5月2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金額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併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