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催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村上家具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村上家具有限公司因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村上家具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
聲請狀附表
所載之支票(票號:696510)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66,200元,
惟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金額欄所載為新臺幣162,200元,故請具狀確認上述支票應載之金額究為何?(如111年5月2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金額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併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