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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彰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永志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附表所示之支票發票人「彰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勇志」之記載,應更正為「彰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永志」。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