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催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彰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
正本中關於附表所示之支票發票人「彰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勇志」之記載,應更正為「彰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永志」。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