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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豪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美 
上列聲請人豪美有限公司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豪美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支票(票號:RD0000000)發票人金展兆金屬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正確(完整)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含發票人暨負責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