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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立鋼金屬熱處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寶 
上列聲請人立鋼金屬熱處理工業有限公司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立鋼金屬熱處理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聲請人為支票之發票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是否尚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