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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伍興原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瑞雲 
上列聲請人伍興原料實業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人公司名稱為何?(「伍興原料有限公司」或「伍興原料實業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