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徐明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遺失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查該公司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內湖區,非屬本院轄區,則依首開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