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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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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沈維垣 
上列聲請人沈維垣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沈維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事實及其依據。(蓋依據報案單所載,票據受款人為逸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