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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竝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重新辦理公示催告之前案(案號為110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其中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為「竝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前案所附之附表其發票人為「保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故請查明是否有誤繕之處,並具狀更正正確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