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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竝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麗美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公示催告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
重新辦理公示催告之前案(案號為110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其中
聲請狀
附表之發票人為「竝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前案所附之附表其發票人為「保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故請查明是否有誤繕之處,並具狀更正正確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