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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柏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春亨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代收入傳票)。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