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催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施元成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施元成工業有限公司因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施元成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所載,其中關於支票號碼LGA0000000之
發票日為「111年4月10日」、票面金額為「21,821元」,
惟聲請狀之附表載明發票日為「111年3月10日」、票面金額為「21,921元」,請具狀釋明或更正。
二、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關於支票號碼LGA0000000之發票日為「111年4月10日」,惟聲請狀之附表載明發票日為「111年3月10日」,請一併具狀釋明或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