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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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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施元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貴香 
上列聲請人施元成工業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施元成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其中關於支票號碼LGA0000000之發票日為「111年4月10日」、票面金額為「21,821元」,惟聲請狀之附表載明發票日為「111年3月10日」、票面金額為「21,921元」,請具狀釋明或更正。
二、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關於支票號碼LGA0000000之發票日為「111年4月10日」,惟聲請狀之附表載明發票日為「111年3月10日」,請一併具狀釋明或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