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司字第33號
清 算 人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報慧展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完結事件,
抗告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說明:
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茲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如果逾期不補,即
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