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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紘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憲 


上列聲請人紘洋工程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田博宇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紘洋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原本所載,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然聲請人於聲請事項內繕打該本票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與標的金額、附表金額所載新臺幣500,000元均不相符,請查明是否有誤繕?抑或有部份清償情事?並請更正確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