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紘洋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紘洋工程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田博宇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紘洋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原本
所載,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然聲請人於聲請事項內繕打該本票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與標的金額、附表金額所載新臺幣500,000元均不相符,請查明是否有誤繕?抑或有部份清償情事?並請更正確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