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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483號
聲  請  人  欣大園藝噴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源 


相  對  人  鄭秉宬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1483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10年2月9日
220,000元
62,000元
110年2月9日
110年2月9日
WG0000000

002
111年4月19日
30,000元
30,000元
111年4月19日
111年4月19日
WG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