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1528號
聲 請 人 衛華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林建宏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
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依
聲請狀及本票
所載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該姓名為「林建宏」(
非林建弘),且個人記事欄未有改名之記載,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二、確認
本件聲請人為何?(聲請人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1人或「衛華國際有限公司」及「賴秀茵」2人?)併提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