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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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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28號
聲  請  人  衛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茵 
上列聲請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建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依聲請狀及本票所載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該姓名為「林建宏」(林建弘),且個人記事欄未有改名之記載,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二、確認本件聲請人為何?(聲請人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1人或「衛華國際有限公司」及「賴秀茵」2人?)併提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