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476號
抗 告 人
上列
抗告人與
聲請人承竑鋼鐵科技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所為之
本票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表明抗告理由,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就
非訟事件之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
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依本
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
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
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
亦有明定。
二、
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76號本票裁定不服,並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異議狀,依
上開說明,其所提出之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先予敘明。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且亦未表明抗告理由。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表明抗告理由。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