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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44號
相  對  人  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岳鴻 



相  對  人  福茂有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益春 

相  對  人  陳郡憲 

上列抗告人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茂有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郡憲因與相對人新宏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