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544號
相 對 人 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福茂有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郡憲
上列
抗告人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茂有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郡憲因與
相對人新宏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