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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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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聲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張伯階 
相  對  人  清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婉儀 
相  對  人  君順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清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51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142,3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10年度全字第25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下同)1,142,300元,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茲因債權人已撤回前揭假扣押執行程序,且相對人同意返還,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10度全字第25號民事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擔保金,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517號提存在案;又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本院民事裁定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前開提存卷宗審查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